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然而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19.張先生於99年5月份結婚紀念日時贈送其老婆一處房地產(包括房屋及土地),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