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 1,800 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 逾期 6 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