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1 條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第 332 條
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
19.有關民法上提存之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難為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