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小於 1.6 公釐。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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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5), C(0), D(0), E(0) #2322599

詳解 (共 1 筆)

#6223231

高快14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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