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警察依法攔停車輛,但顯然無法查證駕駛人身分,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惟其時間自攔停時起算,不得逾幾小時?
(A)三小時
(B)六小時
(C)十二小時
(D)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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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 B(3), C(2), D(32), E(0) #3174206

詳解 (共 3 筆)

#6020117
警職法第七條第二項: 2 依前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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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7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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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767
警職法第7條:查證身份之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
   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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