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關於租賃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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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9)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留置權之行使(民法第936條)(一)即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若已屆相當期限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仍未清償,債權人得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獲取得所有權(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 (二)若債權人知該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債權人應併行通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