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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關於租賃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B)租賃契約之期限,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期限,不得逾20年
(D)出租人不以所有權人為限 (出處:民法第448、4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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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開水 國三下 (2020/03/24)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飛天小女警 小六上 (2018/04/20)

民法

第 44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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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9)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留置權之行使(民法第936條)

(一)即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若已屆相當期限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仍未清償,債權人得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獲取得所有權(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
(二)若債權人知該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債權人應併行通知之。


19.關於租賃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