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分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次犯有期徒刑之罪者,稱
之為何?
(A)累犯
(B)從犯
(C)牽連犯
(D)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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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9), B(36), C(10), D(101), E(0) #235704
統計: A(3789), B(36), C(10), D(101), E(0) #235704
詳解 (共 10 筆)
#656028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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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183
http://www.rclaw.com.tw/post-241-2455
連續犯、牽連犯已廢除
所謂牽連犯係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行為犯他罪的,例如侵入住宅而竊盜,侵入住宅為竊盜的方法。犯一罪,而其結果行為犯他罪的,例如殺人之後為滅跡而放火,犯殺人罪而其結果行為又觸犯毀損屍體罪。牽連犯之處斷,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為從一重處斷,則上例分別依竊盜罪和殺人罪處斷。被告若符合牽連犯之條件,其獲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均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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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46
有鼓勵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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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52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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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39
連續犯已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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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453
剛好最近看新聞,鄭捷捷運殺人採一罪一罰,
5樓連續犯的解釋,印象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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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81
連續 累犯 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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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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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3
為什麼要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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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620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940107) (刪除)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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