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 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請問展覽天期為何?
(A)十五天
(B)三十天
(C)五十天
(D)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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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3), C(0), D(6), E(0) #1852187
統計: A(3), B(33), C(0), D(6), E(0) #1852187
詳解 (共 1 筆)
#6186707
第 19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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