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工廠法 第 31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工人違反工廠規則而情節重大時。二、工人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內無故曠工至六日以上時。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工人如有本法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工廠自知悉其情形後三十日內未終止契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19. 工人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內,無故曠工至六日以上時,依「工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