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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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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得以任教年資幾年折抵教育實習?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96 年 - 臺北巿立教育大學九十六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試題#449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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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0.31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Lu Wen Cheng
高二下 (2011/05/18)
師資培育法 二十三條: 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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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1/06/02)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檢舉
3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1/26)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2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 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 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 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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