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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方面,下列那一項敘述是不正確的?
(A)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B)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C)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週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D)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之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教育法規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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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嘉義縣10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筆試試題(選擇題部份)#5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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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fight
大二上 (2017/05/27)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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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徐飛飛
大二上 (2017/03/30)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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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方面,下列那一項敘述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