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由馬鈴薯粉(65%)、麥芽糊精(15%)……等經混合、脫水、乾燥、磨碎後之馬鈴薯粉,供 與水混和成馬鈴薯泥使用,應歸列稅則那一節?
(A)第 1105 節「馬鈴薯粉、細粒、細粉、細片、顆粒及團粒」
(B)第 1106 節「第 0713 節之各種乾豆類蔬菜、西穀米或第 0714 節之根莖、塊莖或第八章產品 製成之粉、細粒及細粉」
(C)第 1901 節「麥芽精;由粉、碎粒、細粒、澱粉或麥芽精製成之未列名調製食品,未含可可 或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低於 40%者;以第 0401 至 0404 節物品製成 之未列名調製食品,未含可可或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低於 5%者」
(D)第 2005 節「酸漬除外之其他調製或保藏蔬菜,未冷凍,第 2006 節之產品除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