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16年基隆市曾生某位工程師在豐橋探勘水文時,因路旁倒U型鐵欄杆斷裂而墜橋死亡
的事故。基隆市政府認為欄杆並不是政府設置,亦不是公共設施,所以沒有管理維的責
任·然而該名工程師的家屬認為欄杆設置在市政府管理的道路,政府理應有管理責任。最
後基隆地方法院認為,倒U字型欄杆設置地點市政府所管理的道路,市政府應注意一切
危及使用人安全的問題,一旦發現欄杆不足以防止行人墜落,即應除去並重新設置護欄。
因此判處市政府必須承擔國家賠償之責任·根據上述内容並根據《國家賠償法》判斷·本
案屬於以下哪一種類型?
(A)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使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B)公務員於執行職務,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D)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