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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哪種方式匯出資金:
(A)由
業者向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B)由業者向中央銀行專案申請核准
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C)利用要保人每年結匯額度
(D)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
信託投資國外,利用信託業的每年結匯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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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69), C(11), D(94), E(0) #3018186
統計: A(21), B(269), C(11), D(94), E(0) #3018186
詳解 (共 3 筆)
#565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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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外匯局(函) |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台央外伍字第0940020843號 |
正 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即日起, 貴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請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一)利用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二)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三)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二、壽險業者投資國外相關事宜,仍應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本局90年6月29日(90)台央外伍字第04002513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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