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王先生為某縣政府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將其年終考績列為乙等,【題組】9..-阿摩線上測驗
7F Kaori Yamazak 大二上 (2019/12/06)
最佳解,丙等已經可以提起復審和行政訴訟。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 未來 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亦已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據此,有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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