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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甲擅自將乙機車上之後視鏡卸下,裝置在自己同型之機車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添附而喪失後視鏡之所有權,但得向甲請求支付償金
(B)乙得請求甲返還該後視鏡
(C)甲乙因添附而分別共有該機車
(D)甲乙因添附而公同共有該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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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uru Tseng 國二下 (2011/09/27)
這題考的重點在於物的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一、物的成分可分為重要成分與不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各該部分均屬重要成分。(分離後不能再重複使用) 2.不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雖經分離,亦不毀損、變更其性質者,則各該部分均屬非重要成分。(分離後還可以再使用)如汽車之輪胎、汽車之音響、房屋之冷氣。 重要成分可發生「添附」之效果,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二、添附分為附合、混合、加工這三種,民法811-814條之規定,包括 1、811條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他人不動產相結合,成為其重要部分,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比如說把某甲的磁磚糊在某乙.....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8F
sufu10 國一上 (2016/03/14)
如果依照一班直覺當然是選B  其他都太扯了
19F
洪鳴聰 國一上 (2016/05/18)
請問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差別在哪?
20F
Shelly 小二上 (2019/09/27)

有沒有重要成分的舉例呢?

37.甲擅自將乙機車上之後視鏡卸下,裝置在自己同型之機車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