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擅自將乙機車上之後視鏡卸下,裝置在自己同型之機車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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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u Tseng 國二下 (2011/09/27)
這題考的重點在於物的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一、物的成分可分為重要成分與不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各該部分均屬重要成分。(分離後不能再重複使用) 2.不重要成分:物之相結合之部分,雖經分離,亦不毀損、變更其性質者,則各該部分均屬非重要成分。(分離後還可以再使用)如汽車之輪胎、汽車之音響、房屋之冷氣。 重要成分可發生「添附」之效果,非重要成分不適用「添附」的規定 二、添附分為附合、混合、加工這三種,民法811-814條之規定,包括 1、811條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他人不動產相結合,成為其重要部分,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比如說把某甲的磁磚糊在某乙.....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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