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營者,其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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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7)
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各種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程度不同,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1、原則上不負事變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 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 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其 性質已非單純經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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