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6-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4.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對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