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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私法手段履行公行政任務之行為,行政法學上稱為:
(A)私經濟行政
(B)計畫行政
(C)秩序行政
(D)干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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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杯沒時間好混了 國三下 (2014/04/16)
私經濟行政,又稱為國庫行政,是指國家立於私人的地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的行為。私經濟行政一般可分為下列三種: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和行政私法行為。   行政輔助行為,即以私法方式輔助行政的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獲取日常行政活動所需的人力與物品。這類行為,如籌辦辦公場所、辦公大樓的發包、辦公桌椅及相關設備的購置等等,其特點在於並非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以間接的方式輔助行政目的的完成。行政主體從事此類行為時處於私法人的地位,應受私法相關規定的規範。   行政營利行為,是指國家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國庫收入,有時並兼負執行國家政策的任務。國家從事此種行為時可以分成兩種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4/16)
除上述行政輔助行為(=買東西)、營利行為(=增加國庫$$)、私法行為(=私法給付行政,保障民生)外,
尚有「純粹交易行為」:雖有行政上目的,但受市場供需法則拘束,其本質上非在增加國庫收入(與私法行為一樣,有時反而還可能虧錢)。例如,操作外匯買賣、出售政府持股轉民營(台北101)、出售汰換公務用品(舊的辦公桌椅、公務車等)、進口物資穩定國內物價(水災後進口蔬菜)。

30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私法手段履行公行政任務之行為,行政法學上稱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