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若與已經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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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leepwalker 國三下 (2019/12/14)
證券交易法 第36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