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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的行為,稱之為:
(A)加重犯
(B)準職務犯
(C)職務犯
(D)公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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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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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7/26)
l 職務犯,公務人員觸犯身分專屬之刑責者,叉稱為「身分犯」。如刑法上的「瀆職罪」、「賄路罪」、「洩密罪.....看完整詳解
2F
龜龜 高一上 (2013/01/07)


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的行為,稱之為:
(A)加重犯
(B)準職務犯
(C)職務犯
(D)公務犯

~解析 :

一、「公務員」觸犯《刑法》所定與「職務有關」之「罪行」時,所「課予」之「刑法責任」,此種罪行「不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為限,即侵害「社會」或「國家」之「公益」者,亦須「承擔責任」。

二、「刑事責任」包含「職務犯」與「準職務犯」二種 :
(一)「職務犯」=「身分犯」:
1.「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之「行為」,稱之為「職務犯」。
2. 如 :
(1)「濫用職權」;
(2)「放棄職權」;
(3)「賄賂」等。

(二)「準職務犯」=「加重犯」:
1. 此是「一般人民」均可「構成」之「罪行」,而對具「公務員身分者」採取「加重」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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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龜龜 高一上 (2013/01/07)


精修 (一) :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

第 120 條
(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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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的行為,稱之為: (A)加重犯 (B)準職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