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行刑權時效期間,依刑法規定,應自何時起算?(A)檢察官起訴時(B)地方..-阿摩線上測驗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12/27)
行刑權 追訴權40←─死、無期或10.1─→3030←───3~9.9───→2015←───1~2.9───→107←─────0.9─────→57←────罰金或拘役───→5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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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刑法第84條 (行刑權時效) 1未7 1,3,15 3,10,30 10上40 (口訣:1味親,衣衫已無,三濕山石,石上史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