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7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投資型壽險契約,如被保險人於滿1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