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 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 額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健保費不給扣除!)
46 關於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民國96年5月報稅起,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