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8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金管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幾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