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或賣出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但有正當理由並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允許者,不在此限。
8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多久時間內不得再行賣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