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附教育基本法 第四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14.『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