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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關於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不得請求合夥組織與該合夥人連 帶負賠償責任
(B)公司之董事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董事連帶負賠償 責任
(C)公司之重整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重整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D)客運公司之司機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司機連帶負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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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liya Tzeng 國三上 (2018/12/24)
(A)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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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 小三下 (2019/08/02)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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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喜歡司康配熱拿鐵 小五下 (2021/07/08)

(A)合夥人若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與法人之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相類,其所生之法效應等量齊觀,被害人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求合夥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101台上1695)

(B)民法第28條

(C)重整人於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

(D)民法第188條


12 關於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