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幾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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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咚咚 大二上 (2022/08/15)
第 132 條支票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7,15,2月)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A拒絕付款日或B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 122 條本票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6月)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 104 條匯票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 87 條本票/匯票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A拒絕付款日或B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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