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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7.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幾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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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黃健瑋 高二下 (2021/06/27)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2F
咚咚 大二上 (2022/08/15)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7,15,2月)內為付款之提示,或A拒絕付款日或B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6月)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 87 條本票/匯票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A拒絕付款日或B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3F
TC.H 小六下 (2023/09/12)
《背作成及通知天數》

拒絕付款+5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再+4日內通知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券債務人

67.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幾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