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46條
I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II (C)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
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
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A) 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 第 29 條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C) 第 46 條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
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D) 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
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75.有關票據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