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長由縣政府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A)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B)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 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C) 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
辭職、去職或死亡→由縣政府派員代理→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Q為什麼不能選(C)「因病死亡,且...
43 鄉(鎮、市)長有下列何項情形時,由縣政府依法解除其職務並辦理補選?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