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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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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依審計法等規定,審計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何者須提經審計會議議決?①臺北市交通局聲請覆核案件之 准駁 ②交通部聲請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文化部逾期聲請覆議案件 ④內政部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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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7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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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討論
私人筆記(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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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上 (2018/12/20)
審細則19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審細則20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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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雪人仙
大二下 (2019/07/31)
1、台北市交通局聲請覆核-由上級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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