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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關於前述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管理機關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計算
(B)如區段徵收前已作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C)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D)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配回之土地應以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公共設施用地 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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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12/20)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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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ow9898 研一上 (2020/10/27)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3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

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

機關,配回之土地應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

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3F
Kuo Hao 大一上 (2020/11/27)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3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B)

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A)以領回土地方式

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

機關→(C),配回之土地應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

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D)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配回之土地應以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公共設施用地 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16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