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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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9條(不因進行程序而停止執行)(口訣:原則不停、例外停、合回急公、保原服)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申請復審期間,關於原行政處分的執行效力,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