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再審之事由? (A)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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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國一上 (2019/04/23)
第 273 條 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n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n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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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3/29)
(C)當事人之代理人曾犯刑事上之罪-錯誤 (C)可以改成:1.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2.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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