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暫停服務時間】10/10(四),影響:阿摩粉絲團、系統回報、信箱、鑽石兌換商城出貨事宜。

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有關外國人收容案件,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收容人或其直系親屬
(B)受收容人或其配偶
(C)受收容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D)關心受收容人之人權團體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3/2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看完整詳解
4F
a00000000 小三下 (2020/08/1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 條(收容異議)


  1. 受收容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 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書面敘明理由,向NIA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NIA作成書面紀錄。
5F
清茶大大 (2021/06/03)

摩友分享的

人偶直髮妹

16有關外國人收容案件,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