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A)就養..-阿摩線上測驗
6F 安安尼好 高二下 (2019/07/05)
臺灣地區人民欲在大陸地區設立戶籍,放棄臺灣人民身分,要如何辦理?發布日期: 2019-01-15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之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二、臺灣地區人民(並非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來臺定居設籍者)須先在大陸地區設籍後,再檢具大陸地區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護照(如經大陸地區機關收繳,請附收條或證明文件),並填寫書面說明且簽名後,一併送交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移民署將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之規定,通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辦理廢止戶籍事宜。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轉換... 查看完整內容 |
7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5/11)
支領各種月退休 (職、伍) 給與之退休 (職、伍) 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 職、伍) 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 (職、伍) 年資及其申領當 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 (職、伍) 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 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 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之半數。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 ,其原有之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 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 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 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