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所得稅法規定,107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投資境內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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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HSUAN 大一下 (2021/10/04)
所得稅法第15條 IV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V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12 條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計算規定) I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