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33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7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應另以法律定其任用之人員? (A)關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