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公務員懲戒委..-阿摩線上測驗
2F 短腿泡芙 研二下 (2020/10/29)
第23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第33條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者。
第34條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第46條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 | |
3F
|
26有關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公務員懲戒委..-阿摩線上測驗
This is a large mod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