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懲戒法庭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懲戒處分牽涉犯罪..-阿摩線上測驗
1F Kuang 高二上 (2018/12/23)
(A) 第39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B) 第42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C) 第26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當事人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先為裁定。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之案件,經言詞辯論者,應指定言詞辯論終結後二星期內之期日宣示判決。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理之委員為限;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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