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甲是某直轄市市議員,在其執行職務時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卻未迴避,利害關係人應向..-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1/0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 ,並通知申請人。 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 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 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