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類推適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條所稱「準用」與類推適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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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註冬 大三上 (2024/02/18)
變化題考古題
類推適用VS準用共8題變形考古題:類推適用 視為 推定
4 有關類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類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B) 法條用語「視為」,是法律明文的類推
(C) 類推的方法有個別法條類推與整體法律類推
(D) 無法類推或禁止類推者,得為反面解釋
B法條用語「視為」,在法律上屬於擬制,對於某種事物的存在與否,依法規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即使結果與事實相反也不允許舉證推翻。 (C) 類推的方法有個別法條類推與整體法律類推 正確類推2種情形 (A) 類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正確 其他三個法律漏洞方法目的性限縮 擴張 法律續造 (D) 無法類推或禁止類推者,得為反面解釋 正確類推解釋特... 查看完整內容 變化題考古題
類推適用VS準用共8題變形考古題:類推適用 視為 推定
4 有關類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類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B) 法條用語「視為」,是法律明文的類推
(C) 類推的方法有個別法條類推與整體法律類推
(D) 無法類推或禁止類推者,得為反面解釋
B法條用語「視為」,在法律上屬於擬制,對於某種事物的存在與否,依法規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即使結果與事實相反也不允許舉證推翻。 (C) 類推的方法有個別法條類推與整體法律類推 正確類推2種情形 (A) 類推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正確 其他三個法律漏洞方法目的性限縮 擴張 法律續造 (D) 無法類推或禁止類推者,得為反面解釋 正確類推解釋特色 而喪失其效力,稱為:視為。(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 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2 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此處所稱之視為,得否以證據推翻之:不可以。 3 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 存在,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稱為:推定。(民法第 248 條:「訂約 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4.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暫時的假設, 稱為:事實之推定。(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5. 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之需要,依據法的政策而 為:擬制。(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 為』自始無效。」陸海空軍刑法第 7 條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 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刑法第 3 條規 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論』。」) 6. 有關「法律之擬制」的用語,常使用:視為、視同或以⋯⋯論。 7. 法院民事裁判之司法行為,於法律規定之適用上,得為類推適用或 目的性限縮,但不得為:擬制。 對於類推適用之說明: (1) 類推適用擴大了法律適用的範圍。 (2) 類推適用係以「相類似案件,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為依據。 (3) 類推適用係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 (4) 刑事審判禁止類推適用。 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據此規定,凡未滿二十歲者, 即為未成年。此種法律解釋之方法,稱為:反面解釋。 12.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可以由 該條得到「非故意或非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稱為:反面解釋 類推適用主要基於憲法上之何種原則? (A)不當禁止原則 (A) 類推適用
(B) 目的性限縮
(C) 法律續造
(D) 擴充解釋
條文不清楚->解釋;條文有疏漏->補充。如能解釋先解釋,無法解釋補漏洞。 v 解釋的方法
1. 文理解釋(表面)
2. 論理解釋(內涵)
a. 擴張/限縮/當然/反面
b. 補正/歷史/比較法/目的/體系
c. 合憲性
v 法律漏洞
Ø 類推適用 針對公開漏洞
Ø 目的性限縮 針對隱藏漏洞
Ø 法律續造 法官造法
類推適用」背後的法律精神為何? (A) 相同事項、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B) 國家公權力不可過度侵害的比例原則
(C)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D) 限制人民權利、自由應以法律為之的法律保留原則
「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何謂類推適用? (A) 對文義範圍,作最大範圍的解釋
(B) 從立法的原始資料中,探討法律客觀意旨
(C) 在文義解釋之外,運用理論方法,推求立法原意,藉明法律之內容
(D) 對於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適用相類似的規定
法律對於重要之事項予以規定,避免性質類似事項重複繁瑣的規定,或避免掛一漏萬之規定。 達成法律條文可對於行為事件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做出明確之規定,,此於法學方法上稱為「引用性法條」。引用性法條之功能,就立法技術之觀點言,在於就事項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可以採取適用或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適用 就是直接引用該條文,也就是完全依照法律之規定而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都可以直接適用該條文。 (三)準用 就是在法律條文上,呈現「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字眼。準用其他條文的規定,主要是免除重複規定,造成法律條文的繁雜。因此,在法條上明定準用其他條文,乃是為了精簡法條。 **準用,本質上亦為類推適用之一種。準用與類推適用不同,前者係法律有明文之規定,而後者則法律並未有明文之規定。(鄭玉波,法學緒論,第65頁,台北,三民書局,1994年8月第4次修訂再版) (四)類推適用 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採取「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類推適用,為論理解釋之一種。係對於法律無明文直接規定之事項,而另擇其關於類似事項之法律規定,以為適用,亦可稱為類推解釋,相當於我國舊例之比附援引;而類推解釋(適用)於法學方法論上係廣大法律條文適用之範圍,因此亦為廣義擴張解釋之一種。 有關「類推禁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類推適用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
(B) 刑法原則上許可類推適用
(C) 類推禁止是出於罪刑相當原則的考量
(D) 刑法並不禁止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某行為於刑法規範上並無適當條文可資適用,即不得援引其他相 類條文予以論罪科刑,以避免刑罰之創設或加重。然本於刑法謙抑思想之精神,若類推適用之結果係限縮刑法之適用範圍而有利於行為人者,即應容許之。 不自證己罪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某行為於刑法規範上並無適當條文可資適用,即不得援引其他相 類條文予以論罪科刑,以避免刑罰之創設或加重。若類推適用之結果係限縮刑法之適用範圍而有利於行為人者,即應容許之。 下列何者屬類推適用? (A) 法律規定不完備時,對於類似的規定予以比附援引而適用
(B) 推定
(C) 舉重以明輕之推論
(D) 擬制
當然解釋:當然解釋,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按諸事理,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方法。一般所說「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即是指此而言。 例:公園中告示:「公園內禁止攀折花木」,當然禁止將花木整株移走,是為「舉輕以明重」;又如規定:「重車可以通行」,即表示小車亦可通行,是為「舉重以明輕」 推定: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擬制: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下列對於類推適用的說明,何者錯誤? 關於「準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準用與類推適用同義
(B) 準用時應完全適用所準用之規定
(C) 準用必須為法律所明定
(D) 準用規定與被準用規定所涉及之事項必須具有同一性質
(D)準用規定與被準用規定所涉及之事項必須具有同一性質 性質上應有一定程度之類似為必要(性質一定程度類似即可) (A) 類推適用擴大了法律適用的範圍
(B) 類推適用係以「相類似案件,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為依據
(C) 類推適用係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
(D) 民事審判禁止類推適用
4 下列何種法律用語,無類推之性質?
(A) 「視為」
(B) 「準用」
(C) 「…亦同」
(D) 「比照」
(A) 得
(B) 準用
(C) 比照
(D) 亦同
(一)適用:係指將抽象的法律規定,直接應用於具體生活事實。例如:行政罰法第1條本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二)準用:係指立法者為避免重複規定,關於某種事項其他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者,透過法律規定,間接引用該法之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 (三)類推適用:係指關於某種事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比附援引其他相類似法律之規定。例如:民法第224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在解釋上債權人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亦可適用。 (四) 刑法原則上禁止類推適用,但通說見解認為若類推有利於行為人時,則可類推適用。例如:刑法依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比照」,係由比附援引而來,有意使構成要件不同之事項適用相同規定之意,性質上與另作補充規定無異,故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如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如須比照其他事項之規定辦理時,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例如職安法第51條第2項:「第2條第1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 1關於某一法律問題,若法律無直接規定,因而產生法律漏洞,法官 7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廢止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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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關於類推適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條所稱「準用」與類推適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