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
一) 巨額採購(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萬元以上),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第三十六條),與瞭解、查核完成採購後使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第一百十一條)。(二)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係上級機關執行事前、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辦理過程須受上級機關監督(第十二條)。(三)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係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為採購法所欲規範之主要範圍。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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