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以下何種票據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阿摩線上測驗
4F
| ||||||||||||
5F 110台電雇員行政已上榜 大二上 (2021/05/02)
票據上權力
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時效 匯票、本票 作成拒絕證書起1年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起1年 支票 作成拒絕證書起4個月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提示日起4個月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 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
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