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36條第三項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細則第37條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137機關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 行規定,附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