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7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172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經洽請重行遞 送投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