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4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下列何者不是 應載明事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