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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 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B)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 於 2 年
(C)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 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D)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 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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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威 國三下 (2019/03/23)
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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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韋文 國二下 (2019/06/13)

保險法第 116 條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C 錯誤;D正確)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B 正確)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A 正確)n
所以本題敘述何者為非 
答案應訂定  C

5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A)停效後超過 6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