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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6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A)要保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 明
(B)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C)要保人之不實告知,須在契約訂立時
(D)要保人之不實 告知,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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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黃于岳 高二上 (2020/03/22)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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